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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7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女,1991年8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硕士研究生文化,上海市盛桥中学教师、上海故瑟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监事,户籍所在地本市宝山区,暂住本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0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令剑,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曹智慧,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有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辩护人汪令剑、曹智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28日凌晨3时45分许,被告人吴某驾驶1辆号牌为皖AX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到本区XX路XX路路口时,遇民警设卡检查,民警示意其靠边停车,但被告人吴某当时未停车并驾车驶离。执勤民警随即驾驶警车追赶,在XX路XX路附近将被告人吴某拦下,在现场对其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未果后,将被告人吴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后民警将被告人吴某带至南京东路派出所醒酒时,再次对其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15毫克/100毫升。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1毫克/毫升。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对上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证人吴某、李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制作的抓获经过、查获经过、民警现场工作情况记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执法记录仪视频,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XX支队和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泗泾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工作情况,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资料,被告人吴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作案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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