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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7101刑初18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于上海市,XX,研究生文化程度,上海xx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2016年5月10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本案于2021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1月4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李志强、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杨某通过微信与上家商定以人民币3,8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购买玳瑁标本一只,于2020年1月6日通过支付宝付款,上家收款后通过快递的方式将玳瑁标本发货。2020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至被告人杨某家中搜查,当场搜查到上述玳瑁标本一只。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认定,涉案物品为玳瑁标本一只。经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认定,玳瑁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物种,按照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管理。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涉案玳瑁标本为亚成体。经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认定,涉案玳瑁制品价值为80,000元。
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玳瑁标本已由公安机关移交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
公诉机关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经被告人杨某指认的涉案物品照片,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出具的物种鉴定证书、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总队出具的意见及价值认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的刑事摄影件、上海市水生野生动物接收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玳瑁标本一只,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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