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0116刑初22号 (2)
一、被告人陈某1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被告人邓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被告人陈某2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被告人赵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陈某1、邓某、陈某2、赵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丹辉
书 记 员 刘佳慧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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