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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9刑初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99年11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系望江县XXXX技术服务中心职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望江县,暂住安徽省望江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9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首勇,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9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忆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首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的7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并收取好处费人民币1,000余元。经查,该7张银行卡共计收取资金人民币100余万元,其中被害人董某、陈某因被敲诈勒索转入的钱款共计人民币8,088元。
被告人徐某于2021年9月2日在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XX镇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董某、陈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调取的涉案银行交易明细、聊天记录、转账截图及安徽省望江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院审理期间能退赔违法所得、部分赃款,且能预缴罚金,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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