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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9刑初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曾用名徐某1,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赣榆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暂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2014年7月因酒后驾车被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4年10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日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徐某于2021年11月14日2时45分许,酒后驾驶牌号为苏FXXXXX的轿车,途经中环高架路,行驶至本市虹口区XX路进广粤路西约1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当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出其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后其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上海润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查获经过》《醉酒驾驶案件移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打印单》《案发经过》、调取的道路监控视频截图、《强制措施详细信息》《违法详细信息》,上海润家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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