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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女,1960年5月10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退休,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曹市,暂住地上海市黄浦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2月23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10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起,被告人邵某借用朋友袁某的医保卡,以为病人本人配药的借口至本市多家医院挂号配药,其后将部分所配的享受医保基金补贴的药品对外转售牟利,以此多次骗取国家医保基金计人民币7,226.55元。2021年1月26日,被告人邵某在本市住处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袁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医保卡数据,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工作情况及被告人邵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邵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轻、从宽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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