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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11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自报),男,1981年2月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上海市静安区;2016年12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21年8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金建锋、刘晓颖,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1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国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金建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2月至7月间,贾某与蒋某、姜某经预谋,由贾某从上家处拿到百家乐管理员账号,并将管理员账号的子账号直接提供给赌客参赌或者提供给他人在现场盘中召集赌客参与百家乐赌博,三人通过吃成获利。
2020年6月至7月间,贾某将赌博账号提供给被告人刘某某位于本市静安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现场盘召集赌客参赌,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伙同贾某、蒋某、姜某、欧某(另案处理)在赌场中吃成获利,其中贾某、蒋某、姜某、欧某等5人合吃2成,吃成获利共计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同),被告人刘某某在现场盘中单独吃2成,通过吃成获利5万元,并通过码量返水获利。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马某、张某1、肖某、杨某、徐某1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同案关系人贾某、蒋某、姜某、欧某、徐某2、牛某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封存笔录、侦破经过及调取的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从而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认为自己有合开赌场行为,但贾某未提供赌博账号给他,他也没有吃成,只是带人去赌博,从中拿码量返水,拿了3千元至4千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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