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6刑初1103号 (2)
蒋某的供述同时证实,2020年6月初,中山北路上的百家乐现场盘工作人员有蒋某、姜某、贾某,李某、欧某及上家杨某某等,杨某某提供管理员账号给贾某,蒋某、姜某、贾某,李某、欧某在其中分2成,蒋某不去现场,负责在里面上下分,贾某负责算总账,给他们结算赌账,把钱分配给合作的人。这个现场盘一直开了近二个月,7月底停掉。在这现场盘期间蒋某、姜某、贾某,李某、欧某五人各分得1万多元的吃成费。
姜某的供述同时证实,2020年6月上旬时,贾某跟姜和蒋某说起中山北路的那个现场盘,说被上家分掉吃成后余下的分成不多了,问姜和蒋某要不要参与吃成,二人答应了。这个盘就剩下二成由姜、蒋、贾等五人平均分掉,姜对这个现场盘谁提供的不清楚,但认为贾某应该知道。这个盘到7月底就结束了,姜某在这个盘中吃成赚了1万元左右。
牛某的供述同时证实,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这个百家乐的现场盘是刘某某和欧某开设的,除牛某之外还有三个操盘手,期间牛某叫来薛某来该赌场赌博,因赌场缺人手,欧某叫薛某操盘。
2、证人马某、张某1、肖某、杨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实上述人员于2020年6月至7月在上海市XX路XX弄XX公寓XX楼XX室参赌的情况。
马某的证言同时证实,2020年7月初,马听朋友介绍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这个百家乐的现场盘,之后马开始在那边玩百家乐,在那里认识了欧某、贾某及操盘手牛某,马某在那里输掉了9,000元,现金当场结掉7,000元左右,另外2,000元还欠着,欧阳会经常打电话来催马某还债。
张某1的证言同时证实,2020年6月中旬,张在朋友马某的带领下去了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一个百家乐赌场,这个赌场大概开了一个半月左右,据张所知,这个赌场是由贾某、欧某、刘某某开设的,里面有几个操盘手,名字叫不出来,但能认出人,张在那个赌场输了2,000元左右。
肖某的证言同时证实,2020年6月上旬左右,肖一个牌友约肖到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打麻将,过了几天大家开始玩百家乐,肖从6月上旬玩到6月底,现场人多时有十几个,少时5、6人,这个现场盘由贾某、欧某、刘某某等人开的,贾某从上家拿来一个账号,欧阳召集多个操盘手现场操盘,刘某某提供赌博场地,他们这些人都在赌盘中有吃成的。肖看到有四个操盘手,看到照片能辨认出来。肖赌博将钱都输光后,通过贾某的朋友银行贷款26.6万元,后来也输光了,输光后肖就不玩了。
杨某的证言同时证实,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这个赌场从2020年6月开始开,开了有二个月左右,杨经常看到的赌场合伙人有4、5人,其中贾某、欧某、刘某某经常在赌场出入,应该是赌场的经营者。杨听场子里的人说这个赌场是刘某某开的,刘某某经常叫杨过去玩。欧某和贾某是刘某某的合伙人,参与吃成,其他的吃成人杨不清楚。这个赌场人多的时候十几个,少时1、2人,有时候有人打通宵。杨在这个赌场输掉了6万元左右,其中欠欧某1.7万元。欧阳也打电话来催过债。
3、证人徐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6月初,刘某某找徐租房子,双方签署了租房合同租房时间是一年,到7月底的时候刘某某说生意做不出,不租了。经辨认,徐某1辨认出本案的被告人刘某某。
4、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封存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同案关系人贾某等人处的扣押物品情况。2020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在贾某处扣押一本记账本,上述账本中记录了四个账号及贾某与刘的分成信息。
5、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6、公安机关调取的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年龄等身份情况、劣迹情况及相关同案关系人的判刑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的事实认定,经查,被告人刘某某参与开设赌场的行为及获利情况,不仅有合伙人贾某、欧某等人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且有赌场操盘手的供述、参赌人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租房房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封存笔录等证据予以印证,证据确实充分。故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对此提出的相关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6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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