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09刑初8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娄某,男,1997年2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凤冈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侯杰,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某,男,1993年7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凤冈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9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文荣,上海沃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8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某、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日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某及由上海市虹口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侯杰、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周文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8月5日,被告人娄某、曹某结伙,经事先共谋后至江西省上饶市,由被告人曹某联系上家,由被告人娄某提供其本人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4927、XXXXXXXXXXXX4390的浦发银行卡、邮政储蓄银行卡、民生银行卡。被告人娄某、曹某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配合他人提供手机、支付密码等操作转移赃款,从中获利人民币3,000元。其中,被告人娄某的浦发银行卡被用以接收、转移被害人陈某1被诈骗钱款人民币49,999元;邮政储蓄银行卡被用以接收、转移被害人党某被诈骗钱款人民币50,000元;民生银行卡被用以接收、转移被害人王某被诈骗钱款人民币36,126.5元。
被告人娄某于2021年9月7日在本市虹口区XX路XX号浦发银行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曹某于同年9月10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至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公安局接受调查。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某1、党某、王某的陈述,证人诸某的证言,山东省莒县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的被告人娄某的涉案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微信交易明细、被告人曹某的支付宝转账截图及被告人娄某、曹某的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娄某、曹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曹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娄某、曹某均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娄某、曹某定罪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娄某、曹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娄某的辩护人提出:1、娄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起辅助作用,系从犯;2、娄某到案后主动检举、揭发了同案犯曹某和陈某2,辨认并提供了二人的线索,陈某2被抓后,民警用陈某2的手机通知曹某,曹某投案,娄某的行为属立功。被告人曹某的辩护人提出对曹某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21年8月5日,被告人曹某起意并与娄某结伙,经事先共谋后至江西省上饶市,由被告人曹某联系上家,后让被告人娄某提供其本人名下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4927、XXXXXXXXXXXX4390的浦发银行卡、邮政储蓄银行卡、民生银行卡。被告人娄某、曹某在明知系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仍提供手机、支付密码等操作接收、转移赃款,并从中获利。被告人娄某的浦发银行卡被用以接收、转移被害人陈某1被诈骗人民币49,999元;邮政储蓄银行卡被用以接收、转移被害人党某被诈骗人民币50,000元;民生银行卡被用以接收、转移被害人王某被诈骗人民币36,126.5元。
被告人娄某于2021年9月7日在本市虹口区XX路XX号浦发银行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曹某于同年9月10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至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公安局接受调查。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某1、党某、王某的陈述、山东省莒县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证实三名被害人被诈骗钱款的经过、金额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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