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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刑初9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冉某,男,土家族,初中文化,上海郅卓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现住本市闵行区。2021年1月19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力斌,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1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18日10时21分许,被告人冉某驾驶牌号为沪DXXXXX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徐汇区XX路XX路路口,遇南北向信号灯绿灯时向右转弯,恰遇被害人王某1驾驶牌号为*******的电动自行车沿云锦路由北向南直行通过上述路口,冉某未及时发现、避让,导致货车右前部与被害人王某1发生碰撞并碾压。被害人王某1因创伤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冉某与被害人王某1的违法行为共同导致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其中冉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冉某报警并原地等候民警到场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冉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认为被告人冉某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当庭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冉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另提出被告人主观不想发生现有的结局,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找被害方赔偿,其悔过的主观态度良好,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8日10时21分许,被告人冉某驾驶牌号为沪DXXXXX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徐汇区XX路XX路路口,遇南北向信号灯绿灯时向右转弯,恰遇被害人王某1驾驶牌号为*******的电动自行车沿XX路由北向南直行通过上述路口,冉某未及时发现、避让,导致货车右前部与被害人王某1发生碰撞并碾压。被害人王某1因创伤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冉某与被害人王某1的违法行为共同导致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其中冉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冉某报警并原地等候民警到场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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