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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刑初12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河南省社旗县,汉族,初中文化,上海XX有限公司原员工,户籍地河南省社旗县,暂住本市奉贤区。2021年7月8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沪彬,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1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宋沪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起,被告人郭某在担任上海XX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为客户上门实名认证、开通手机卡的便利,将客户实名认证的手机号发送给他人用于注册京东、淘宝等网站账户,牟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2021年7月8日,被告人郭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登报致歉并就相关民事责任与检察机关达成和解。公诉机关认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二款,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从重处罚。郭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郭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责任,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郭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坦白,初犯,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责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除被告人郭某供认不讳外,还有证人郭某2、孟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赃证物品照片、调取证据清单、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清单、信息安全承诺书、服务协议、转包协议、开卡信息、培训规程;司法鉴定意见书、审计报告;案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证明书、致歉信、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违法所得达人民币2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予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郭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郭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责任,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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