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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9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男,1997年2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因本案于2021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监视居住,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3,男,1986年9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7月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9月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1月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任保玲,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8,男,2001年3月16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本案于2021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监视居住,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葛慧敏,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1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王某3、张某8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王某3、张某8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任保玲、葛慧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王某3、张某8在明知他人用于电信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为谋取好处费,雷某于2021年8、9月间指使被告人王某3、张某8开办银行卡、手机卡并一同前往安徽省芜湖市,将王、张各自名下共计10张银行卡、手机卡及居民身份证交给他人用于转账,致使51人被骗,其中诈骗赃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968,103.76元转入上述银行卡内,雷某从中获利5,800元。
其中,被告人王某3名下中信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5261)、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2574)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3422)、中国光大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8622)、交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9106)、上海农商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8829)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致使孙某1、韩某、陈某1、黄某1、吴某、马某、陶某、熊某、唐某、丁某、孙某2、张某1、凌某、盛某、蓝某、张某2、卿某、何某、杨某1、聂某1、余某、诸某、项某、张某3等24人被骗,其中诈骗赃款共计409,369.79元转入上述银行卡账户内,王某3从中获利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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