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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9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占某,男,2001年7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在读,无业,户籍地江西省鄱阳县,暂住地江西省鄱阳县。2021年9月23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10月29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成虎,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男,2002年5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永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鄱阳县。2021年9月23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10月29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常志刚,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10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占某、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占某及其辩护人郭成虎、被告人周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常志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占某于2021年3月至5月,在明知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5张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3500的中信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2100的建设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8828的中国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7983的招商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0176的工商银行卡)、手机卡等有偿提供他人使用;同时介绍被告人周某,将周某名下5张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3492的中信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2092的建设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8836的中国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0131的招商银行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0150的工商银行卡)、手机卡等有偿提供他人使用。
2021年4月至5月,杜某、宋某、谭某、段某、蔡某、罗某、欧某等人被电信网络诈骗,其中诈骗款人民币12万余元系使用被告人占某的建设银行卡、中信银行卡、中国银行卡、招商银行卡收取;吕欣、王某1、王某2等人被电信网络诈骗,其中诈骗款人民币4,001元系使用周某的中国银行卡、招商银行卡收取。公安人员经侦查,于2021年9月23日至江西省鄱阳县将被告人占某、周某抓获。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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