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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9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原系上海A有限公司A客户经理,住上海市浦东新区;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18日因职务侵占罪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9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原任上海A有限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经营地本市黄浦区XX路XX号XX楼)展览一处日化客户经理,负责该公司主办的中国美容博览会(以下简称“美博会”)展位销售等工作。被告人张某于2018年至2020年在代表公司对外销售第24、25届“美博会”展位期间,多次利用上述职务便利,私自或伙同他人通过转卖展位等方式,从中截留销售差价,并向A公司隐瞒实收款项,以此侵占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99,2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7月,被告人张某在得知北京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B公司)不再参展第24届“美博会”后,仍以该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美博会”参展协议,并按A公司给予该公司VIP参展客户的优惠价预定展位。后其私自以原价将展位转卖,从中截留销售差价22,000元。
2、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在得知波特嫚(厦门)商贸有限公司不再参展第25届“美博会”后,仍按A公司给予该公司VIP客户的优惠价格预定展位。后其私自以原价将展位转卖,从中截留销售差价11,400元。
3、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在得知北京B公司不再参展第25届“美博会”后,仍按A公司给予该公司VIP客户的优惠价预定展位。后其通过原A公司客户经理施某(已判决)介绍,私自以原价将展位转卖,从中截留销售差价20,000元。
4、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在得知深圳市C有限公司不再参展第25届“美博会”后,仍按A公司给予该公司VIP客户的优惠价预定展位。后其伙同施某,私自将展位转卖,从中截留销售差价共计45,800元,其中张某分得15,800元,施某分得30,000元。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张某在本市黄浦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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