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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7刑初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田某某,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XX,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因本案于2021年10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翟良柱、苑常茹,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刑诉〔20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袭警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0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醉酒后在本区XX镇XX环路713号门口与其妻子张某发生争执,张某报警后,民警即被害人蔡某与联防队员王军勇等人处警至现场,田某某拒不配合指令,脚踢民警蔡某、联防队员王军勇等人,造成蔡某腿部受伤。
嗣后,被告人田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袭警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镪
书 记 员 吕秋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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