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2)沪0110刑初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90年5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市,XX,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浩天、吴颖,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1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陈浩天、吴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1日4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牌号为沪AXXXXX6的小型轿车从本市宝山区出发,行驶至杨浦区XX路XX路东约100米处停车并睡着,后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黄某案发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8mg/100ml,属于醉酒。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郁某、徐某的证言,车辆信息及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监控视频及截图,上海迪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黄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黄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