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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01刑初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辛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1555弄17号5层,法定代表人柏莲。
诉讼代表人柏莲,女,系上海辛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闵某,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金湖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系上海辛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在江苏省金湖县,暂住本市青浦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2月8日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1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辛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闵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辛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柏莲及被告人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海辛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辛宇公司”)于2008年注册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由柏莲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闵某负责日常经营。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间,闵某为抵扣公司应缴税款,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郑代虎(另案处理)向李某(已判决)购买荆锺通讯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为辛宇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59,500元,其中虚开税款人民币159,931.03元,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闵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闵某已主动退缴全部偷逃的税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辛宇公司及被告人闵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辛宇公司和被告人闵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闵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闵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公诉机关提交了辛宇公司的营业执照;证人王某、李某、林某的证言;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相关银行转账记录;认证抵扣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税收完税证明;相关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闵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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