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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14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大专文化程度,系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2021年4月1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实际经营道倍实业(上海)有限公司、隆丕宝品牌发展有限公司、G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F(上海)科贸有限公司期间,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取得上海C有限公司、上海D有限公司、上海E有限公司(住所均在本市青浦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5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5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补缴了全部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增值税普通发票清单、支付宝转账截图,税收完税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立案决定书、证人董某1、顾某、郑某、董某2、侯某均、恽某、胡某的证言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1.21虚开发票案中涉及企业开票数据,虚开企业发票信息截图,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补缴了全部税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及国家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诫勉语: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段美玲
夏 琦 贤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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