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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14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定陶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定陶县。2021年8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凤,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2年7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程度,系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2021年8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治,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凤、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15日8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得知妻子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要求周某某向杨某索要钱款,二人商定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当日9时许,二人将被害人杨某约至上海市青浦区XX镇胡家台附近一小路,被告人付某某采取殴打、恐吓等手段威胁杨某拿钱,被告人周某某协助被告人付某某向杨某要钱。后被害人杨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周某某人民币74,000元,从ATM上取出现金人民币20,000元交给两名被告人,还被迫写下一张金额为人民币401,000元的欠条。
另查明,被告人付某某、周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赃款人民币94,000元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二人均已获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被害人杨某的陈述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微信账号信息、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欠条、工作情况,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工作情况、光盘、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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