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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14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某,女,1972年1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雷池乡东洲村丰义组030号。因本案于2021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妍,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微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伍某在明知吴汉(另案处理)在本市黄浦区XX路XX弄XX村XX号XX室内,设置网络赌博终端开设“百家乐”赌场,并招揽赌客徐某1、陈某、杨某2、王某、徐某2(均已行政处罚)等人进行赌博的情况下,仍出入该赌场并招揽赌客。
另查明,被告人伍某于2021年7月28日在XX街XX号XX室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1、陈某、徐某2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徐某3、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1的证言及《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杨行派出所《工作情况》《抓获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伍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结伙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伍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伍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伍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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