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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10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73年4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XX,初中文化,户籍在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XXXXXX(XXX)12幢XXX室。因本案于2021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施华阳,上海敬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晨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辩护人施华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起,被告人朱某在本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内,从他处购入盗版音像制品,并通过淘宝网店向他人销售牟利,销售金额合计达25万余元。
2020年6月4日,上海市宝山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在上址查获《XXX电影宇宙》等音像制品18,156张(经鉴定,待销售金额为34万余元),并抽样送检。经上海市A局鉴定,送审的音像制品属非法音像制品。上述影视作品中,有129部(1117张)影视作品版权为XXX电影协会所有,经XXX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证实,未授权给朱某。
2021年4月15日晚20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于本市XX路XX号XX室将被告人朱某抓获。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朱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表异议。辩护人同时指出朱某系初某,坦白,认罪认罚,请求法庭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起,被告人朱某在本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XX室从他处低价购入盗版音像制品,并通过淘宝店铺对外销售。
2020年6月4日,上海市宝山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在上址查获XXX电影宇宙等音像制品1万余张并抽样送检。经上海市A局鉴定,送审的音像制品属非法音像制品。
2021年4月15日,被告人朱某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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