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0刑初1050号 (3)
一、被告人朱永亮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5日至2022年2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侵权复制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惠珠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人民陪审员 崔凤岭
书 记 员 陆婉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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