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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刑初8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女,1985年5月18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系上海XX有限公司投资人,户籍所在地本市闵行区。2021年7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8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晓龙,上海华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翁某,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徐汇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8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柏又文,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翟某,女,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枣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系泰淳悦SPA采耳店店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暂住本市杨浦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8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耀中,上海沪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8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翁某、翟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琢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冯晓龙、被告人翁某及其辩护人柏又文、被告人翟某及由上海市虹口区XX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刘耀中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某与他人合作投资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并以XXXSPA采耳店名义对外经营,雇佣被告人翟某担任该店店长。自2021年6月起,为非法牟利,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翁某、翟某,利用经营管理XXXSPA采耳店的职务便利,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被告人翁某的个人电子收款码收取客人消费款,并制作假账隐瞒侵占行为,以此截留该店部分营业收入。截至2021年8月,被告人刘某、翁某、翟某侵占单位营业收入共计人民币234,000元,其中翟某分得人民币6,400元,其余钱款均被刘某、翁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
2021年8月2日,被告人刘某、翁某、翟某在本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XX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刘某、翁某、翟某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翟某退出赃款人民币9,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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