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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刑初801号 (3)
四、被告人翟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五、追缴赃款连同已退缴的赃款一并发还被害单位;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凌 琳
人民陪审员 徐 佳
人民陪审员 郑耀强
书 记 员 倪帼英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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