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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15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1993年10月16日出生,XX,大专文化,原系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公司”)广州CKA战团高级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新区新区,暂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碧桂园城市。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2021年12月31日被先后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甘玉英,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柳阴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及辩护人甘玉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于2018年2月至2020年1月间,担任拉扎斯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在本市静安区,运营“饿了么”品牌相关业务)广州CKA战团高级销售经理,负责开发和运营品牌商铺、发放商铺补贴等。2018年5月至2020年1月间,肖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帮助部分平台商铺获取超额补贴,并收受相关商铺经营人员吴某(另案处理)等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13,476元。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肖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又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肖某对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以上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吴某的供述笔录,证人魏某、张某、刘某等人的证言笔录,相关转账记录、商铺补贴情况、营业执照、报案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相关支付宝交易电子数据等,代管款收据,被告人肖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肖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龚 雯
书 记 员 周子扬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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