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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15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1987年2月2日出生,XX,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暂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2021年12月31日被先后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章健慧,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柳阴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辩护人章健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于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间,在经营广A(东莞庄店)的过程中,为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订单数量,进而谋取竞争优势,先后给予时任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在本市静安区,运营“饿了么”品牌相关业务)广州CKA战团高级销售经理的肖某好处费共计87,728.5元,并借此优先获得了“饿了么”平台给予的补贴。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吴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对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肖某的供述笔录,证人魏某的证言笔录,相关转账记录、商铺补贴情况、营业执照、报案书,关联相关支付宝交易电子数据等,被告人吴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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