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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20刑初989号 (2)
二、被告人吴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四、在案款人民币十九万八千四百九十六元发还被害单位西格里特种石墨(上海)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二千九百零四元予以没收。
被告人何某、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裴孙英
审 判 员 朱 秦
人民陪审员 潘 妙
书 记 员 盛 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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