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6刑初10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自报),男,1976年7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个体装修工,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2002年5月30日因盗窃行为由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6年5月16日因盗窃行为由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9月10日因无证驾驶行为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振佳,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9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沈振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7月6日、10日,被告人黄某某至本市金山区、松江区等地,以砸破车辆车窗、窃取车内物品的方式先后四次盗窃被害人朱某、张某等人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000余元(以下币种同)。同月14日,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否认全部事实。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巫某、朱某、张某、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提供的维修结算单据、维修发票,证人单某、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提供的微信交易记录,相关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明,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沪公物鉴(检)生字[2021]245、249号检验报告,国家金银制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书,相关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拘留决定书,公安机关调取的路面监控视频、人像截图、户籍信息、制作的行程轨迹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痕迹、物证登记表、出具的侦破经过,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黄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黄某某。公诉机关据此认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车内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系累犯。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