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6刑初1016号 (3)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合法有效,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应予确认。
针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辩解,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评析如下:
经查,根据公安机关制作视频监控、截图及轨迹说明,结合被告人黄某某微信交易记录及相关DNA检验报告可以证明2021年7月6日、10日先后四次出现在案发现场的相同特征的男子均系黄某某;7月10日被害人周某一节视频中,黄某某有明显砸破车窗窃取车内财物实施盗窃的行为,相关DNA检验报告亦印证了黄某某在破窗后翻查车内物品并遗留痕迹的事实;从黄某某随身物品中扣押的香烟、项链等物品进一步印证了黄某某先后四次破窗实施盗窃的事实。黄某某关于项链系所购或捡拾的辩解前后不一,不具有稳定性,缺乏合理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车内财物,合计价值11,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黄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扣押的赃物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巍
审 判 员 舒平锋
人民陪审员 徐 辉
书 记 员 陆治乾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