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1刑初9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99年11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原系太平洋房屋中介,户籍在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暂住本市闵行区。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4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弘,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一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胡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9月13日,被告人李某伙同翁某,在明知转账钱款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使用其本人卡号为XXXXXXXXXXXXXXX5604的平安银行借记卡,收取人民币50,000元后按照翁某的要求,将该笔钱款转入自己支付宝账户,再扫翁某提供的二维码转至指定账户内。事后李某从中获得了好处费。
次日,被告人李某采用相同手法,再次用上述银行卡为翁某转账人民币49,888元,并从中获得了好处费。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1年10月14日在本市闵行区XX路XX号太平洋房屋中介门店内将被告人李某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共同予以转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对原量刑建议的刑罚执行方式提出异议,故不再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2年至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兰某、刘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涉案物品处理情况,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涉案银行卡账户信息、转账明细记录、相关截图,上海洁湛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打浦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等均无异议,唯提出希望能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真诚悔罪且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并对其宣告缓刑。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