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3刑初134号 (4)
五、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手机等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陈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亭亭
审 判 员 姚佐莲
人民陪审员 石明清
书 记 员 李 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