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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15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1996年10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威远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在沪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暂住上海市宝山区。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高其彬,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于2021年7月31日10时许,酒后驾驶牌号为浙EXXXXX的小轿车,行驶至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口处,连续撞击路边围栏和该处申家楼桥桥墩后弃车逃逸,后于某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0mg/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道路监控视频、执法记录视频、《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呼吸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在发生单车事故后,为逃避检查弃车逃逸,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另提出,被告人吴某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避雨至附近凉亭内休息,不应认定为逃避检查弃车逃逸。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于2021年7月31日10时许,酒后驾驶牌号为浙EXXXXX的小轿车,行驶至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口处,连续撞击路边围栏和该处申家楼桥桥墩后弃车逃逸,后于某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mg/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于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可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2021年7月31日6时许,吴某来到叶某住处称要借车去接其朋友,叶某遂将其牌号为浙EXXXXX的小轿车借给吴某,当时没发现吴某有异常情况,也没有闻到酒味。当日11时许,民警联系叶某,称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叶某遂至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罗店派出所配合调查。当日14时许,叶某无法联系到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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