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3刑初1504号 (3)
8、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送检的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mg/ml。
9、驾驶人和车辆登记信息,证实吴某系有证驾驶,涉案车辆登记在叶某名下。
10、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证实吴某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撞坏罗东路上桥墩及边上护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调解,吴某一次性赔偿桥墩及围栏修理费合计8,670元。
11、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实2021年7月31日4时许,吴某下班后回到家里喝了约1两老村长白酒,6时许向叶某借了牌号为浙EXXXXX的一辆SUV车辆准备去接一个朋友,8时许独自驾车至罗店菜场接朋友,途中在XX路XX弄附近桥上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撞到了桥边的栏杆和彩钢板。事故发生后,吴某未报警,打电话告诉了其姐夫谢某。后吴某感觉胸闷,遂下车至附近南申综合商店买了香烟和小瓶装老村长酒,并在路上把酒喝完了。之后,吴某一直往北走,走到一个凉亭里坐着,后来睡着了,直至民警下午找到他。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在发生单车事故后为逃避检查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言辞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吴某于某10时许发生事故后,未报警且自行离开事故现场直至当日15时经民警搜寻被抓获,期间多名证人均无法联系到被告人吴某,其发生事故后逃避侦查的意图明显。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吴某不属于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于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已赔偿事故对方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共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