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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14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池州市XXXXXXXXXXX,住上海市黄浦区。2013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21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黄浦区。201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201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男,1988年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四川省XXXXXXXXXXXXXXXXX,住上海市嘉定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代瑞,上海市永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李某、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微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以被告人李某名义租借本市黄浦区XXXXXXXXXXXXXXXXXX,于2021年5月起,在上址内设置网络赌博终端开设“百家乐”赌场,招揽徐某1、陈某、杨某2、王某、徐某2(均已行政处罚)等多名赌客进行赌博。其间,被告人吴某负责日常管理、招揽赌客,被告人李某、伍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看场、联络接送赌客。被告人徐某受他人指派至上址进行操盘。
被告人吴某、李某、徐某于2021年7月28日被抓获,到案后均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李某、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1、陈某、杨某2、王某、徐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赵某、朱某、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1的证言及及《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杨行派出所《工作情况》《抓获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吴某、李某、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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