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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1445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李某、徐某结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系主犯,被告人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李某、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追缴三名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项群军
审 判 员 杨 婷
人民陪审员 邱 淼
书 记 员 陆海燕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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