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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刑初12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男,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大专文化,安徽新华学院学生,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暂住本市闵行区。2020年8月18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同年11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1年11月17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文慧,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1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及其辩护人叶文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邵某冒充女性身份,通过网络社交软件以谈恋爱为由结识被害人陈某,后邵某通过微信虚构各种理由骗取陈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邵某在本市闵行区XX路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邵某赔偿陈某人民币2万元,陈某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邵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邵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并获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收条、和解协议、谅解书及被告人邵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邵某系初犯,已退赔并获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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