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04刑初12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某,男,上海市,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本市闵行区。因本案于2021年3月1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竹影,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10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某及其辩护人叶竹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起,被告人路某明知他人可能将银行账户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实名注册的中国民生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7616)、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XXX5277)、招商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X9491)及配套U盾、手机卡等非法出售给他人,并介绍多人出售银行卡。经统计,上述银行账户入账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0万元,其中已查明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活动提供资金结算不低于人民币27万元。
2021年3月10日,被告人路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路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路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路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刑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路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法律,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法律规定,请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以下证据证实:证人李某1、李某2等的证言,扣押笔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对账单、开户信息、业务凭证、交易明细、转账记录照片、聊天记录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凭证,被告人路某的供述,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路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路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路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路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姜云英
书 记 员 万 瑾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