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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14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1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为非法牟利,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在河北省定州市办理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各1张及配套U盾、电话卡等并出售给他人,同时,还让其父亲张某1办理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各1张及配套U盾并绑定电话卡等后由其提供给他人使用。已查证被告人张某卡号为XXXXXXXXXXXXXXX0035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被用于收取晏某、田某1、蔡某、岳某、李某1、郑某、田某2、胡某、赵某、梁某、朱某、冉某、李某2、石某、王某等15人被骗钱款32万余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张某卡号为XXXXXXXXXXXXXXX6372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被用于收取晏某、张某2、张某3、郭某、俞某、马某、周某、高某等8人被骗钱款15万余元;张某1卡号为XXXXXXXXXXXXXXX0570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被用于收取晏某、李某1、赵某、胡某、冉某、李某2、易某等7人被骗钱款共计13万余元;张某1卡号为XXXXXXXXXXXXXXX0050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被用于收取陶丽华、石某、胡某、冉某、蔡某、赵某、李某2、岳某、李某1、涂某、田某1、张某4等12人被骗钱款共计41万余元。其中,2020年7月8日,晏某在上海市青浦区办理购物退款时被骗,将29,990元转入上述银行账户内。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人晏某、田某1、蔡某、岳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公安部电信诈骗侦办平台持卡主体详情表,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被告人张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张某1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晏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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