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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1379号 (2)
一、被告人朱某1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予以没收。
诫勉语:朱某1、朱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段美玲
人民陪审员 金全英
人民陪审员 倪君英
夏 琦 贤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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