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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10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自报),男,1973年8月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暂住本区;200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201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00年7月、2006年5月因盗窃行为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分别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21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邱哲,上海忱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9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邱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8月24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区XX镇XX汽车站东侧公交站,趁上车人群拥挤时,左手用购物袋挡住身体右侧,右手伸入一位深色上衣老人裤后口袋实施扒窃,未窃得财物后借机离开未上车。同日8时13分许,被告人黄某在该车站以相同手法对被害人潘某实施扒窃,未窃得财物。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潘某的陈述,公安机关提供的监控录像、侦破经过、工作说明、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黄某的以往供述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黄某。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具有累犯、未遂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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