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6刑初1010号 (2)
被告人黄某辩称只是用手摸了被害人的裤子口袋,没有伸进口袋里面。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黄某未窃得财物,系犯罪未遂,建议对黄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21年8月24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至本区XX镇朱泾汽车站东侧公交站,趁上车人群拥挤,以身体紧贴上车乘客,利用购物袋挡住其身体右侧,右手伸向前方乘客裤子后侧口袋的方式实施扒窃。当日8时13分许,被告人黄某利用上述手法对被害人潘某实施扒窃,未窃得财物。
同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欲实施扒窃,但未窃得财物的事实,审查起诉阶段拒不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证实2021年8月24日8时许,潘某在朱泾汽车站东面乘坐朱泾二路公交车时,有个人一直在挤,感觉到有人在掏其裤子后面的口袋,上车以后发现之前扣好纽扣的口袋被解开了,但是里面的东西没有少。
2、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黄某于2021年8月24日8时许,在本区XX镇朱泾汽车站东侧公交站,在公交车行驶至公交站台上车时,黄某以身体紧贴上车乘客,利用购物袋挡住其身体右侧,右手伸向乘客裤子后侧口袋的方式实施扒窃。当日8时13分许,黄某利用上述手法对被害人潘某实施扒窃。
3、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及工作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黄某的到案情况。
4、公安机关调取的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的年龄等基本身份及前科情况。
5、被告人黄某的以往供述,证实2021年8月24日6时许,黄某乘车从本区亭林暂住地至XX镇汽车站附近,因为牙齿痛,想偷点钱去看病,考虑年轻人身上没有现金,所以以年纪比较大的老人为目标。当日8时许,黄某在公交车行驶至公交站台开门上客的时候,趁着人多拥挤,身体紧贴着前面上车的老人,用左手拎包挡住视线,用右手摸了前面老人的口袋,因老人口袋里空的,所以没有偷到钱,后被民警抓获。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且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综合本案调取的视频录像、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黄某的以往供述等证据,足以证实黄某以身体紧贴上车乘客,利用购物袋挡住其身体右侧,右手伸向乘客裤子后侧口袋的方式实施扒窃,黄某辩称仅伸手摸了被害人的口袋却未对伸手原因作出合理解释,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辩解不足以采信。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