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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1010号 (3)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艳
审 判 员 周丹辉
人民陪审员 俞继风
书 记 员 刘佳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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