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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15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93年11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蒋昌润,江苏法舟(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被告人李某未经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多次向李某(已判决)销售品牌香烟,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5,1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李某在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苑XX号楼下向李某出售110条南京炫赫门香烟(每条85元)、50条新版利群香烟(每条92元),香烟款共计13,950元。
2、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李某在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苑XX号楼下向李某出售200条南京炫赫门香烟(每条83元)、100条新版利群香烟(每条96元),香烟款共计26,200元。
3、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李某在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吉翔苑”小区向李某出售180条南京炫赫门香烟(每条83元),香烟款共计14,950元。
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8月5日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待销售的各品牌香烟若干,经鉴定,价值共计61,633元(其中,假冒南京煊赫门、新版利群、硬芙蓉王等品牌香烟共计496条,价值52,453元)。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李某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移送案件通知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证人王某出具的《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的户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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