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3刑初1529号 (2)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张乐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 皓
书 记 员 管胜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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