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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13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化名“张杰”),男,1995年10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齐老乡韩洼庄,暂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立莉,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王立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起,被告人张某经预谋,使用假名“张杰”及虚构其经济公司的身份背景,通过网络交友及日常生活交往等方式搭识被害人后,以合伙投资经营足浴店、生意资金周转、日常生活急需、帮助购房购车等为幌子,骗取汪某、李某1、付某2等七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5万余元,均用于日常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被告人张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使用假名“张杰”通过网络交友在本市搭讪被害人汪某,并以恋爱交往为名取得信任后,于2020年2月至5月间,分别以借款治病、生意资金周转、日常生活急需等为幌子,骗取汪某人民币62,920.5元。嗣后,被告人张某为拖延和隐瞒其诈骗的犯罪事实,先后退还汪某人民币40,90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22,000余元。
2、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在本市被害人李某1工作的足浴店内搭识李某1,并以恋爱交往为名取得信任后,于2019年10月至2021年5月间,分别以合伙投资经营公司、生意资金周转、帮助办理离婚事宜等为幌子,骗取李某1人民币35,200元。
3、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通过李某1在浙江省温州市搭识其舅舅被害人王某2,于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期间,分别以帮助购买低价二手车、借款抵冲购车款等为幌子,骗取王某2人民币86,150元。
4、2020年9月,被告人张某通过李某1在浙江省温州市搭识其弟弟被害人李某2后,于2020年9月至10月间,分别以低价转让房产、借款抵冲购房款等为幌子,骗取李某2人民币280,550元。
5、2020年9月,被告人张某通过钓鱼活动在浙江省温州市搭识被害人王某1,于2021年1月至6月间,以合伙投资经营足浴店为幌子,骗取王某1人民币118,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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