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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12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1981年8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学文化,原系上海A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海B有限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在福建省周宁县浦源镇浦源村龙洋16号。因本案于2021年2月24日被羁押,同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秦裕斌,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金胜男,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1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伟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秦裕斌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于2012年3月至6月期间,利用自己控制的上海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上海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先后与上海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E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签订仓储保管及贸易销售合同。嗣后被告人肖某向上述公司提供虚假的入库单、提货单,并收取相应货款,用于自己的债务偿还。2012年6月被告人肖某逃匿失联,XX有限责任公司、E公司共计被骗损失人民币2,800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21年2月24日22时许,海南省公安厅港航公安局民警在海南省海口市荣山大道旁的虾塘内抓获被告人肖某。
为证实前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单位负责人颜某、汪某的报案陈述;证人朱某、王某、宁某、鲁某、肖某等人的证言;供货合同、仓储合同、转货权清单、过户明细清单、库存物资清单、内贸代理采购协议书、内贸代理采购通知书、钢材购销合同、保管合同、提货清单等书证;银行承兑汇票、查询银行账户记录、情况说明及诉讼材料等;工商注册资料;海南省公安厅港航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肖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肖某身为企业直接责任人员,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被告人肖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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