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3刑初1240号 (4)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身为企业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肖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指控的XX有限责任公司被骗一节事实中,钢材市场中托盘融资业务较为常见,依托货权等财产权益,实现短期融资,提供资金乙方并不直接参与货物流转的过程,但确实需要发生真实的货权转移,以货权交易实现增信和保证,故要求肖某对外进行托盘融资业务所涉钢材应享有处分权。但事实上,该批货物由法院明确物权属外运公司的委托人中建材公司所有,肖某隐瞒上述情况,使用已转移货权的货物再次进行托盘融资业务骗取资金,事后,肖某亦未有偿还XX有限责任公司损失的行为并逃匿,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和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XX有限责任公司被骗一节金额中已扣除,追回的损失金额、指控的犯罪金额并无不当。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指控的E公司被骗一节事实中,提供资金企业E公司接受融资方F公司委托,从B公司代为采购货物,再由F公司从E公司赎回货物,客观上发生真实的货物流转。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涉案货物的来源及F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肖某,亦无法证实F公司和B公司串通处分第三人货物或将货物一托二进行融资的情况,在货物交付过程中,E公司也确认过该笔货物,并完成了所有权转移,对于货物去向无法查证,故指控B公司诈骗E公司融资款的事实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2033年2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肖某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 婷
人民陪审员 李有君
人民陪审员 杜建红
书 记 员 吴晓婷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