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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13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贵溪市,XX,大专文化,户籍在江西省贵溪市XXX镇XXX村XXX组61号,住上海市嘉定区。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4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亦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某,男,1997年11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XX,初中文化,户籍在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XXX镇XXX村201号。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2月4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邵佶,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1〕18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沈某及辩护人袁亦清、邵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0年6月,被告人丁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租赁本市嘉定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为办公地点,嘉定区XX镇XX园XX路XX号XXXXXX产业园内212号为仓库,未经XXX、XXX、XXX、XXX、XXX等品牌权利人许可,对外销售假冒上述品牌的刹车片、刹车盘、刹车线等汽车配件,并招聘被告人沈某等人为员工,负责日常销售及送货等工作。公安民警于2020年6月3日抓获被告人沈某,并查扣待销售疑似假冒XXX、XXX、XXX、XXX、XXX等品牌的汽车配件及手机、电脑等。经鉴定,上述查扣的XXX、XXX、XXX、XXX、XXX汽车配件均为假冒产品。经审计,被查扣的假冒汽车配件共计价值26万余元。
同年6月28日,被告人丁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沈某及辩护人袁亦清、邵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袁某、刁某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等,鉴定书、商标注册证明、委托书、公证书、营业执照等,上海XX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情况》等,被告人丁某、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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