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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12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1,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XX,大专文化,上海市黄浦区XXX珠宝商店(下称“XXX珠宝店”)实际经营人,户籍在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住上海市闵行区。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媛,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某2,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XX,大专文化,XXX珠宝店员工,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文珏,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1、方某2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宦彦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1、方某2及辩护人刘媛、夏文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某1于2008年注册成立XXX珠宝店并以每月4500元的工资雇佣被告人方某2为店员,共同经营店铺。其间,二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陆续购入假冒XXX、XXX、XXX等品牌的各类饰品进行销售。
2021年2月3日,被告人方某2于在XXX珠宝店被抓获,后根据公安民警的要求打电话给被告人方某1要求其回店接受公安调查,方某1遂主动回店接受调查,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当日,公安民警查获手机及标注XXX、XXX、XXX、XXX、XXX等品牌注册商标的疑似假冒商品55件,其中50件商品贴有价格标签,标价合计811,053元。经鉴别,上述查获的55件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鉴定,被告人方某2作案期间曾患有抑郁发作,目前处于缓解期,对本案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1、方某2及辩护人刘媛、夏文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曹某、孙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押笔录及照片等,上海XX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权利人出具的商标注册证、鉴定书、鉴定证明及价格证明等,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方某1、方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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