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0刑初1268号 (3)
一、被告人方某1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二、被告人方某2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方某1、方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惠珠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人民陪审员 张顺发
书 记 员 陆婉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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